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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安全保密协会章程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5-10-08 浏览次数:

河南省信息安全保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信息安全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NIS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河南省各党政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从事、热爱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是为发展党和国家的信息安全及保密事业,宣传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探讨信息安全保密领域技术发展趋势提供信息交流协作平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服务,为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领导决策服务,为各党政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从事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者服务。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大众。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151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普及信息安全保密知识,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教育;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安全保密业务培训;

(三)为信息安全保密技术及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四)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保密理论研讨和参观学习交流活动;

(五)宣传、推广各类信息安全保密刊物、资料;

(六)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交流与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党政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保密组织成员和保密工作人员,从事过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信息安全保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并热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协会活动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信息安全保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并优惠取得协会出版、发行、推广的各类刊物、资料、制品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审批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批准。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安全及保密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单位会员单位的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实施指导;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在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其职权时代为行使。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监督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党政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服务、咨询费、培训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附属机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

普通会员:2000/年;

理事会员:3000/年;

常务理事会员:3500/年;

副理事长会员:4500/年。

(二)个人会员:100/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条款,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由会员直接表决确认。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向注册登记部门申办终止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9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31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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