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密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State Secre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AS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河南省保密工作服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保密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保密行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
2.调研保密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组织和推动保密理论与实践研究,跟踪研究保密技术领域的新成果、新发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提供保密咨询、保密技术服务;
4、建立和加强与国内有关团体、组织联系,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5.编辑出版会刊、普及性读物、论文集等书刊资料;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7.承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为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协会制定《河南省保密协会会员制度》具体规范会员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河南省内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河南省内从事并熟悉保密相关工作,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河南省保密协会会员制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通过协会官方途径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未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会员提出异议,按照《河南省保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河南省保密协会会员制度》规定,相应级别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根据《河南省保密协会会员制度》规定,相应级别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按照《河南省保密协会会员制度》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协会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当协会各类会员数量达200名以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人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信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协会负责人,是指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相互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单位会员担任负责人职务的,由其单位授权的代表人代为行使负责人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相同;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设立常务副会长时,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河南省保密协会监事制度》,规范监事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保密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河南省保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规范财务工作。
第五十条 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保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员每年3000元;
(二)理事会员每年5000元;
(三)会长会员每年9000元。
第五十二条 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协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民政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2025年1月1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